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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2-05-07 17:17 来源: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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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以提高预算收支质量和效益为目的,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与绩效一体化的管理活动。预算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等环节。

第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性资金,以及与其相关的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称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绩效导向原则。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深度融入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实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二)科学规范原则。坚持标准科学、程序规范、方法合理、结果可信,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工作流程,科学设定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客观准确地反映财政资金绩效情况,提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质量。

(三)公开透明原则。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部门预决算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绩效信息和评价结果,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四)激励约束原则。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实行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局财务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

(二)组织、指导、督促预算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有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组织预算单位对新增预算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预算审核;

(四)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按省财政厅统一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必要时对预算单位报送的绩效监控结果和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五)对重大政策、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部门评价,配合作好财政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六)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推进构建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操作规范、实施细则等;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对新增预算的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四)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

(五)对本单位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偏差;

(六)组织开展单位自评配合做好部门评价财政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七)按规定做好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公开工作;

(八)本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九)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局财审处可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将绩效管理关口前移,在申请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预算前,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随同预算申请一并提交财政部门。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对象为部门预算中涉及新出台的重大政策、项目,必要时,也可对其它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主要是对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预算编制准确性等内容开展全面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预算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要运用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科学测算政策和项目全周期运行成本。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绩效目标是预算单位使用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主要通过设置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等绩效指标予以综合反映。

第十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局财务审计处要全面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预算单位设置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绩效目标设置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等,并与相应的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

第十绩效目标设置局财务审计处审核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预算单位应将绩效目标按程序报送局财务审计处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绩效目标。

第十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因预算调整或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办理。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要建立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十八主动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对绩效运行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大政策、项目的绩效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章 绩效评价

十九绩效评价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与其相关的投入决策、过程管理、产出效益、履职效能、制度建设等,不仅要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第二十绩效评价按照评价对象可分为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价、部门整体支出(含基本支出评价按照评价方式,可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

第二十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的尺度,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

第二十绩效评价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目标结果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单位自评是预算单位对预算项目支出实施效果进行自我评价。预算单位对单位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部门评价是局财务审计处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对预算单位组织开展的绩效评

 

第七章  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局财务审计处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将及时反馈评价结果,并明确反馈问题的整改时限。被评价对象应按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局财务审计处

第二十局财务审计处将按照要求随同部门决算向省财政报送绩效自评结果。预算单位应将自评结果作为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组织保障

二十八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二十九预算单位应自觉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主动开展工作,实现预算绩效管理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章  附则

制度局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预算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制度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财务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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