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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分级审批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5-07 16:25 来源: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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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

分级审批制度(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分级审批制度(试行)》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2月26日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务分级审批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全局内部控制,加强各单位财务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审批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执行本制度。

    局属单位包括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等。

第三条  本制度内容包括资金存放(银行账户设立、变更,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政府采购、支出管理、财务人员管理及其他与财务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逐级审批,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具体事项和金额设定审批权限。

第五条  局财务审计处按照相关规定,对局机关资金存放的备选银行提出建议,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按照相关规定,对本单位资金存放的备选银行提出建议,局财务审计处进行评估,形成意见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特殊事项由项目主管处(室)或局属单位提出建议,商局财务审计处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七条  局机关支出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日常性支出及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项目支出,由经办处(室)审核,局财务审计处审批。

按规定需要专门机构审批的日常性支出(统发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由经办处(室)审核,专门机构审批。

(二)3000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支出,由项目主管处(室)提出意见,局财务审计处审核,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三)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支出,由项目主管处(室)提出意见,局财务审计处审核,分管财务局领导审定,局主要领导审批。

(四)2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由项目主管处(室)提出意见,局财务审计处审核,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分管财务局领导审定,局主要领导审批。

(五)对公务出差实行重点管控,严格控制人数、天数和路线,实行事前审批,省外公出由局主要领导审批,省内公出由分管局领导审批。报销时,由经办处(室)提出意见,局财务审计处审核,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第八条  局属单位支出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日常性支出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支出,由单位经办部门提出意见,财务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支出,由单位经办部门提出意见,财务部门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2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由单位经办部门提出意见,财务部门审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九条  日常性支出和项目支出的界定,以批复的部门预算或年度收支计划为依据。  

涉及办公及业务用房维修改造、公共机构节能、劳务派遣、食堂伙食补贴、领导住地服务保障、学前教育、信息化网络建设等专项资金,按照局党组议事规则规定,已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在支出审批时,局机关由分管局领导审定,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局属单位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涉及基本建设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不得对外借款、投资。特殊事项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局财务审计处进行评估,形成意见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其任用及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局财务审计处提出意见,按照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原则上,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财务人员,需进行轮岗。

第十二条  其他符合“三重一大”的经济事项,按照局党组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大额度资金事项决策管理制度》(黑管综〔2016〕65号)、《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经费管理制度》(黑管综〔2017〕57号)、《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企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黑管综〔2020〕5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财务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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