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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2-05-07 14:35 来源: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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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将《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属单位的审计监督,规范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的内部监督。依法审计所属单位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和评价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审计范围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

第三条  内部审计包括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专项审计等。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者在提职、免职、辞职、交流、退休等事项前,在本单位财务收支、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应负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的审查和评价。专项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特定事项进行审

第四条  财务审计处为局内部审计机构。在局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局有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局财务预算予以保证。

  原则上两年对所属单位轮审一遍,增强内部审计时效性,审计时限可以延长至下达审计通知前一个月

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审计和委托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条  审计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计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及其有关经济活动;

(二)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债权债务、往来账清理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审批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

    (四)评审内部控制制度;

(五)“三公”经费支出及预算执行情况;

(六)根据需要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其他有关审计事项。

审计权限

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年度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报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必要时,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所需资料

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财务报表等资料;

(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需提供财务资产移交书及《经济责任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十一条  审计程序

(一)审计通知。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必要时进行审前调研。

(二)审计实施。安排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终结20日内提出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被审计者做出准确结论和客观的评价,并征求被审计人意见。

(三)审计反馈。为增强审计工作严肃性,必要时局机关纪委参与审计单位意见反馈。

(四)领导签批。反馈意见后,上报局主要负责人签批并下达审计报告。

(五)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在30日内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附相关佐证资料)。对逾期未整改的单位,由局机关纪委根据实际情况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十条  在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对于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下列情形,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一)应缴未缴、偷逃税款;

(二)国有资产经营和处置未经审批,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隐瞒、截留、挪用、私分及设置“小金库”;

)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

(五)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六)挥霍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七)违反发票和现金管理规定;

(八)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需要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第十条  审计人员行使职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拒绝和阻碍。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提职、重用交流、免职、辞职等应当将审计结论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制度》(黑管发〔2014〕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财务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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