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信息
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预算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我局预算公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算公开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局财务审计处负责公开我局部门预算信息。局属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单位的预算信息。
第四条 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机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局财务审计处做好公开和解释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及使用等情况。
第五条 预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由局本级及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
(一)概况。主要是部门(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人员构成等。
(二)预算表。主要是收支总表、收入总表、支出总表、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项目支出表、项目支出绩效表等。
(三)预算情况说明。主要是部门(单位)年度预算收支基本情况;“三公”经费安排情况;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情况;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四)名词解释。主要对收入项目、支出项目、支出科目和绩效目标进行解释说明。
第六条 局门户网站预决算公开专栏为预算信息的主要公开平台。局属预算单位有自建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公开本单位预算信息。
第七条 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经我局批复的所属单位预算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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