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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2-29 16:48 来源: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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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管发〔2021〕46号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

大中型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管理,现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

大中型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依据《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结合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隶属省政府,及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管理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下统称省直机关)使用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大中型维修和日常维修。

大中型维修是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施进行的全面或局部修复,如局部结构改造、基本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或各种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

日常维修是指及时修复、排除房屋或其设施的轻微损伤或故障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日常维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所需经费通过日常办公经费列支。

第五条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坚持勤俭节约、严格标准、统筹安排、区分缓急、分工负责、联合监管、消除隐患的原则

第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的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

)建立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项目库,对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提出的大中型维修申请进行审核、排序,提出年度维修计划;

(二)组织专业机构踏勘现场,编报设计图纸及工程预算;

(三)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服务单位,监管项目实施,组织竣工验收及结算付款。

第七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是办公用房具体责任单位集中办公区管理机构对所管理的办公用房行使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职责,驻区单位负责配合集中办公区管理机构履行相关职责,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大中型维修申请,提供房产现状、维修理由、概算和使用需求;

(二)配合完成现场调研、工程设计、预算编制等前期工作;

(三)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组织工程预验收,配合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金返还等工作。

第八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收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申报通知,并在规定时限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下一年度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申请对申报的大中型维修项目原则上本年度不予维修(应急抢修项目除外)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房产实际情况,在初步进行专业研判或提出初步任务清单的基础上,组织服务单位进行现场踏勘,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预算。服务单位的确定要提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条 大中型维修项目列入计划后,根据项目预算额度,分别报送省财政厅或社会服务机构评审。项目确立后,维修内容原则上不予调整和增项。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和增项的,须履行相关程序重新立项。

第十一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及审定的工程预算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立供应商并签订相应合同,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组织项目设计、造价咨询、监理和施工单位召开技术交底及项目启动会议,施工单位进场开工。

第十三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组织施工单位施工,对项目工期、质量、造价、安全、防疫和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筹推进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对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维修项目完工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预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预验收合格后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正式验收。

第十六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办公用房使用单位、项目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联合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后重新报验,直至合格为止。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按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求向省财政厅或社会服务机构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实施结算评审。评审结论是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返还。如质量保修期内出现因质量问题导致需返修的情况,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返修。如施工单位不履行质保责任,发生费用在工程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十九条 如遇突发事件需应急维修和抢修的,可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评估,向省财政厅申报核准后,提前组织实施,费用在下一年度大中型维修经费中解决。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存在对施工现场管理和日常维修履职不到位等情况,下一年度项目维修不予或暂缓安排。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将责任单位列入政府采购重点核查负面清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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