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 结合本部门预算公开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门预算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部门预算。通过预算信息公开进一步促进财税政策落实,财政管理规范,政府效能提高。
第三条 部门预算公开的基本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及时、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形式规范。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局财务审计处负责本单位的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公开本单位的部门预算信息。
第五条 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业务处室、单位负责配合局财务审计处公开和解释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及使用等情况。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部门预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由部门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
(一)部门概况。 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人员构成等。
(二)部门预算表。 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功能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部门经济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政府经济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功能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部门经济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政府经济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项目支出绩效表等。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包括部门年度预算收支基本情况;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情况;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
(四)名词解释。 主要对部门预算表中的相关专业名称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 预算信息公开以本部门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的预决算公开专栏为主要平台,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本部门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第十条 本单位按照预算公开管理文件规定要求,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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