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出售
公有住房出售 | |
政策依据 |
1.《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几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黑办文〔1995〕11号); 2.《哈尔滨市房改办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政策和房价计算办法的说明>的通知》(哈房改办字〔1996〕第57号); 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出售现住公有住房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哈政办发〔1999〕15号); 4.其他配套政策文件。 |
服务对象 |
哈尔滨市区范围内的省直行政机关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 |
办理条件 |
房屋权属清晰,为可售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合法取得,符合公有住房出售要求。 |
办理单位 |
省直机关房改办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 13:30-17:30 |
办理地点 |
南岗区文中街8号2楼 |
联系电话 |
0451-82628714 |
办理流程 |
产权单位提供所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公产证或准售通知及名单原件,并按照相关要求到省直机关房改办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提交材料 |
一、产权单位提供 1.所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公产证或准售通知及名单原件(复印件附档案中); 2.现购买住房地址与房屋初始登记公产证地址不符时,产权单位出具同一地址证明; 3.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二、购房人提供 1.哈尔滨广厦房地产面积测量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报告》; 2.购房人及配偶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不在现购买住房地址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的产权证。 三、其他 1.《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档案》(正副本)由产权单位与购房人对应填写; 2.原承租人去世的,由变更后的承租人购买住房,需提供公证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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