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直单位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审批
日期:2019-04-19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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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直单位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审批 | |
政策依据 |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
服务对象 |
维修资金存储在省里的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 |
办理条件 |
1.房屋年限需5年以上; 2.经相关部门认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3.维修项目需是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职工住宅; 4.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
办理单位 |
省直机关房改办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 13:30-17:30 |
办理地点 |
南岗区文中街8号2楼 |
联系电话 |
0451-82627503 |
办理流程 |
1.申请单位持专户银行开具的《单位存款证明》到省直资金管理中心,核算可用资金余额; 2.向省直机关房改办提交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报告及相关材料; 3.省直机关房改办资金审批科审核申报材料及预算; 4.现场勘查论证,组织业主公示; 5.省直机关房改办资金审批科提出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履行签批程序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6.省直资金管理中心拨付款项。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提交材料 |
1.省(中)直单位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表 2.关于使用已购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请示(示范文本) 3.省(中)直单位已购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示表 4.省(中)直单位已购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承诺 5.省(中)直单位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业主签字名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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