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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直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解读

日期:2025-02-17 16:09 来源: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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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直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解读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处

一、制定《省直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2024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省直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全国首例以地方机关事务、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形式印发的垂管办法,将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提高办公资源配置效率,推进闲置房源盘活利用,推动办公用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主要目的是解决省直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规定不明确、程序要求不清晰、管理要求不具体等实际问题,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垂管派出机构)的办公用房管理。垂管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在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基础上,同时执行本办法。省直机关所属垂管派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有关工作,参照办法执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分为24条。《办法》立足于省直机关所属垂管派出机构自身特点,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建立了集中统一、分级分类的管理框架,细化了管理工作流程,对垂管派出机构办公用房调剂、置换、租用等配置事项和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处置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了明确;对做好办公用房权属管理,实现办公用房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以及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四、如何依据《办法》做好办公用房配置工作?

在办公用房配置方面,《办法》明确了可以提出配置需求的六种情况,规定了优先用于配置的四类存量房产严控办公用房配置“入口”,对调剂工作程序划分处级以上和处级以下两个层次,畅通省级中央或地方、系统与系统、系统内部三个层面办公用房交流通道,有力有效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垂管派出机构通过置换旧房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明确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通过租用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并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申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根据预算批复情况执行,实现预算管理与配置管理相结合。

五、如何依据《办法》做好办公用房处置工作?

垂管派出机构及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的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无法调剂使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置换、出租、拆除。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处置利用的,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在办公用房处置上,明确出租、拍卖房源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社会知晓度和溢价率高的中介机构进行,提高资产处置效率

六、如何依据《办法》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标准:《办法》规定垂管派出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严禁领导干部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办公用房使用安排方案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统一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规范:《办法》提出建立健全垂管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和巡检考核制度。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省直机关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互通、动态管理;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垂管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巡检

准确:《办法》重视办公用房账实相符,要求垂管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发生调剂、置换、新建、转让、拆除等情况应及时登记入账或进行账务处理

安全:《办法》强调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垂管派出机构加强房屋安全风险排查管理,对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情形的房产进行鉴定,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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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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